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妨害秘密罪之規定乃為保護人民之隱私權,實務上針對條文規定行為人窺視、竊錄、竊聽等侵害他人隱私之行為,是否屬於「無故」或「有故」有不同見解。「無故」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,常見情形是夫妻一方為蒐集配偶在外與人通姦之行為,在他人之車上、住宅內加裝GPS追蹤器、攝影機等系統,而錄到非公開內容。法院認定是否屬於「無故」要件上,認為夫妻縱使為伸張或保護自己或他人法律上權利之原因,然不得僅憑一己之判斷或臆測,即藉由保障個人私權或蒐證為由而裝置監視器窺視、竊聽他方,此舉不僅過度侵害配偶之隱私秘密,連同周遭人士一併侵害,因此基於捉姦而私自裝置監視器仍構成本條犯罪。 較保險之方式是透過公正之第三方參與,例如進入私人住宅時由警方陪同,較不易有刑事責任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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